2018-11-06 10:23聯合報 記者劉宛琳╱即時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修正「船舶法」,針對船齡超過20年的客、貨船,核發、換發船舶檢查證書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2年,違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鍰,並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
本次修法因應航港體制改革,為強化船舶安全管理,降低汙染與意外風險,參考國際公約制定國內航線船舶安全制度,提升其安全意識及品管能力,降低人為因素風險,制定標準流並搭配稽核與評鑑機制。
新修正「船舶法」明定,超過船齡20年的客、貨船,核發、換發船舶檢查證書的有效期間,從5年縮減為2年,違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鍰。
三讀條文也明定,總噸位100噸以上或乘客定額超過150人以上的客船、總噸位500噸以上的貨船,需建立安全營運與防止汙染管理制度,並取得航政機關核發的評鑑合格證書,違規航行者,處3萬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