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生報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2018年7月13日 上午12:00
財政部正式發布修正海、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為因應海關管理及業者經營需求,導入快遞貨物收貨人數位行動身分識別技術,並放寬海運快遞貨物之報單申報期限。空運部分,為兼顧快遞貨物收貨人個資保護及解決快遞報關業者取得快遞貨物收貨人個資困難,除了導入行動數位身分識別技術,也定明以進口簡易申報單申報收貨人實名認證之行動通訊門號號碼者,得免申報收貨人相關身分識別號碼之例外規定。
昨(十二)日財政部發布修正的「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中第十四條規定,海運快遞業者辦理進出口文件類或低價貨物之簡易申報時,得將不同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之同一主號且同類別貨物,以同一簡易申報單號碼合併申報。依規定合併申報者,應申報進口快遞貨物收貨人名稱,除文件類外,應申報收貨人地址及其統一編號,收貨人為個人者,應申報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以進口簡易申報單申報收貨人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號碼者,得免依前項規定申報收貨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依規定合併申報者,由海關將其所申報之收貨人列為簡易申報單及稅款繳納證之納稅義務人,核發稅單。合併申報之貨物,除文件類外不得併袋通關。
海運快遞業者應於運輸業傳輸進口艙單後始得傳輸進口報單,至遲應於拆櫃完畢之翌日起算一日內完成報單申報。海關得於船舶抵達前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將應驗、免驗貨物等訊息通知與該貨物有關專區業者。
為防範冒名申報快遞貨物進口,以進口簡易申報單申報收貨人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號碼者,得由實名認證平臺發送報關委任電子訊息予收貨人,並由收貨人以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裝置回復確認或以自然人憑證登入確認方式,辦理線上報關委任。
快遞業者受託運人之委託作戶對戶之運送進口快遞貨物,得以貨物持有人名義辦理報關,並依規定繳納稅費。快遞業者以進口貨物持有人名義辦理報關者,除文件類外應申報收貨人名稱及其地址,進口低價應稅及高價快遞貨物並應申報收貨人統一編號,收貨人為個人者,應申報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以進口簡易申報單申報收貨人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號碼者,得免依前項規定申報收貨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