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生報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2018年5月2日 上午12:00
為因應海關管理及業者經營需求,導入快遞貨物收貨人數位行動身分識別技術,財政部關務署將修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放寬海運快遞貨物之報單申報期限。
關務署發布「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共修正五條。為兼顧快遞貨物收貨人個資保護及解決快遞報關業者取得快遞貨物收貨人個資困難,導入行動數位身分識別技術,將定明以進口簡易申報單申報收貨人實名認證之行動通訊門號號碼者,得免申報收貨人相關身分識別號碼之例外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及第十九條)
為避免實到貨物發生短溢卸時,衍生後續預先申報之艙報單更正及溢(錯)繳稅費退還等繁雜程序,將延長海運快遞貨物報單申報期限至拆櫃完畢之翌日起一日內。(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為防範冒名申報快遞貨物進口,兼顧快遞貨物收貨人個資保護及解決快遞報關業者取得快遞貨物收貨人個資困難,導入行動數位身分識別技術,將定明以進口簡易申報單申報收貨人實名認證之行動通訊門號號碼者,其辦理線上報關委任之流程,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本次第十四條修正條文,增訂第三項,以進口簡易申報單申報收貨人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號碼者,得免依前項規定申報收貨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由於快遞貨物通關具即時性,為符海關計稅及風險評估作業需要,現行規定海運快遞貨物應於船舶抵達卸貨港口前完成報單申報。惟經評估海運快遞貨物不准理貨且須逐件通關,其貨棧監管嚴密;同時為避免實到貨物發生短溢卸時,衍生後續艙報單更正及溢(錯)繳稅費退還之繁雜程序,將參照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短溢卸報告提出時限,修正第一項,定明海運快遞貨物至遲應於拆櫃完畢之翌日起一日內完成報單申報。
第十八條修正後,將增列定明以進口簡易申報單申報收貨人實名認證之行動通訊門號號碼者,其辦理數位線上報關委任之流程,得由實名認證平臺發送報關委任電子訊息予收貨人,並由收貨人以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裝置回復確認或以自然人憑證登入確認方式,辦理線上報關委任。